立法會研究刊物:資訊述要《炒賣黃牛門票》(2019):

香港現時有若干法例╱規例適用於炒賣黃牛活動,當中最重要的是《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 172 章)(“娛樂場所條例”)。該條例第 6b 條在 1941 年制定,旨在應對當時街頭炒賣黃牛活動所引致而變得日益普遍的“不能容忍的騷擾”。根據該條例第 6b(2) 條,任何人以“超過東主、管理人或籌辦人所定的款額的票價”,售賣、兜售或游說他人購買在獲發牌場所舉辦的節目的門票,即屬犯罪。售賣門票的人如觸犯該條文,可處罰款 2,000 港元,而這款額自 1950 年以來一直不變。然而,目前並無已知的相關執法紀錄。

在 2002 年,民政事務局長發出一項豁免令,其中包括豁免由民政事務總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康文署”) 管理的場所需要有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目前,由康文署管理的表演及康體場所在本港為數最多,包括最受歡迎並設有 12 500 個座位的香港體育館。不過,該項豁免安排現時被認為是一個漏洞,導致在這些獲豁免公眾場所舉辦的任何節目,其門票銷售皆不受娛樂場所條例第 6b 條的規管。

炒賣黃牛門票的空間,很大程度視乎一手市場的門票供應。現時,康文署已採取行政措施,將大型場所舉辦的節目分配予贊助商或優先預售的門票比例限制在不多於 80%,並限制每次購票的數目。然而,這個 80% 的內部預售╱分配上限被批評為過高。為提高公眾購得門票的機會,政府近期已表示有意調低內部分配╱預售的比例,儘管業界關注到調低比例或會影響業內人士之間的商業關係和節目的收益。

香港法例第 172 章《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6. 對未獲授權而售賣門票的限制

(1)(b) 如門票或門券是授權或看來是授權進入根據本條例獲發牌的公眾娛樂場所,或進入根據《娛樂稅條例》須在入場費上繳付稅項的場所的,則任何人 […] 不得以超過該東主、管理人或籌辦人就活動所定的款額 (連須繳稅項 (如有的話)) 的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該等門票或門券,或展示或管有該等門票或門券以供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或門券。

(2)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 1 級罰款。

政府歡迎演唱會主辦機構配合實施打擊炒賣門票措施(2019)

康文署發言人:

政府已就於紅館及伊利沙伯體育館(伊館)舉行收費活動的公開發售與內銷門票比例進行檢討,並制訂逐步下調內銷門票比例上限的方案。經平衡公眾需求和業界的意見,政府現公布新措施:表演場次為四場或以上的節目,其內銷門票的整體比例上限由百分之八十下調至百分之七十,即公開發售門票的比例下限將會增加至百分之三十。有關措施計劃於二○一九年七月起實施,適用於二○一九年七月或以後收到的場地租用申請,亦不限於透過城市售票網系統售票的節目。政府亦會繼續鼓勵節目主辦機構把公開發售門票的比例增加,為市民提供更多公開發售的節目門票。

立法會十五題:打擊炒賣黃牛票活動(2025)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羅淑佩:

根據相關部門紀錄,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第二季沒有人因觸犯《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 6 條而被定罪。舉報方面,警方沒有備存有關在公眾娛樂場所炒賣黃牛門票的舉報數字,而康文署在期內並沒有接獲相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