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Witness on the newcomer injunctions in Hong Kong:

高等法院在 2019 至 2020 年間,先後應機場管理局、港鐵、律政司及警務處申請,批出共 6 項臨時禁制令,分別針對阻礙機場及港鐵站運作、阻礙或破壞紀律部隊宿舍、「起底」及滋擾警務人員及家人、在網上發布煽動暴力言論,以及於 2020 年底應律政司申請,頒令禁止「起底」及滋擾司法人員及家人。

翻查資料,當時高院原訟庭頒發此 6 項臨時禁制令,均是應原告方單方面申請(ex parte application)批准。被告一方多數列為「非法及故意作出申索書中…所禁止的任何行為的人」 (persons unlawfully and wilfully conducting themselves in the acts prohibited… of the indorsement of claim),沒有確切身分。

上述 6 項禁令頒發時,均屬臨時禁制令(interim injunction),並於獲頒臨時禁制令同年,獲法院批准延長「至正式審訊或另作命令(until trial or further order)」。

臨時禁制令(interim injunction)與永久禁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的分別,在於後者一般都是在官司完結後頒布,例如在誹謗案件中,如原告一方勝訴,他可要求法庭頒布永久禁制令,禁止被告一方繼續發布誹謗言論。

而臨時禁制令,則通常是在審訊未完結、甚至未開始之前,原告可基於情況緊急、若不立即禁制被告行為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為由,以及向法庭證明案件牽涉重要而須審訊的議題(serious question to be tried),向法庭單方面申請批出臨時禁制令。

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法庭頒令臨時禁制令生效「至正式審訊或另作命令」,是常見做法,由於原告及被告雙方均有利益,一般會積極推動審訊進行。

但上述 2019 至 2020 年間申請的幾項禁制令,被告人均是「無名氏」,因禁制令並非針對確切身分人士,而是任何作出受禁行為的人。

如沒有被告或其他人介入審訊,除非原告,即律政司及警方主動撤銷禁制令,否則目前禁制令不會自動失效,「所以依家臨時禁制令,變相係永久禁制令。」

英國近年亦有不少針對非特定被告人的禁制令,以打擊近年常見的「流水式示威」。惟英國最高法院在 2023 年一宗案例中訂明,此類針對任何後來干犯受禁行為的禁制令(newcomer injunction),其有效地域、時間須有嚴格限制,以免萬一沒有人挑戰,禁制令會永遠生效。

法院確實有酌情權頒布此類禁制令,惟申請人須證明頒布禁制令,是為了保障其他公民權利、制止反社會行為,或為達致其他法定目標的迫切需要(compelling needs)。 判詞又指,除非真的沒有其他替代方法以達致相同目標,而相關禁制令只會維持一段短時間,並會於短期內審訊,以讓雙方能正式就理據作爭辯,否則一般不應頒布此類禁制令。

英判詞指,這種禁制令應被視為特殊的措施,且須符合相稱性,故必須訂明嚴格時間及地域限制,「以使它們無法超越其所依賴的迫切情況(that they neither outflank or outlast the compelling circumstances relied upon)」。最高法院又認為,除非有人申請延長,並提供理據延續禁制令,否則此類禁制令應在一年後失效。